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四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