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興奮劑,是指列入年度興奮劑目錄的禁用物質和方法。
本辦法所稱興奮劑違規包括以下情形:
(1)測試結果呈陽性;
(2)使用或企圖使用興奮劑;
(三)逃避、拒絕或者未完成樣品采集的;
(五)篡改或者企圖篡改興奮劑檢查環節的;
(六)持有興奮劑;
(7)參與或試圖參與興奮劑交易;
(八)對運動員使用或者企圖使用興奮劑;
(9) * *合謀或企圖* * *合謀違反興奮劑條例;
(十)違反禁止合作的規定;
(十壹)阻止舉報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體育總局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為興奮劑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