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標合同不得轉讓。合同分包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並經項目法人同意。主體工程不得分包。分包數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且只能分包壹次。否則,項目法人有權取消中標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和評標過程中,凡與投標人串通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壹經查出,其投標結果無效,並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