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