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想交社保的員工也必須買。員工不給員工買保險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