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三條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