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或其他書面材料中有明確約定的,考核年度結束後離職的,應當支付年終獎。沒有書面約定的,企業決定年終根據效益即時或臨時發放獎金的,離職員工可以不發放年終獎。如果老板在第三人面前說了,可以請第三人作證,或者協商選擇壹個時間解決,核實自己當初的承諾,偷偷錄音,只要不侵犯他人隱私,法院都會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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