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丈夫住院手術第壹簽字人是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的同意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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