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狗繩絆倒老人致其死亡。這種傷害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雙方都沒有預料到。從這個角度來看,雙方都沒有過錯,認為這是壹次事故似乎是合理的。但是,試想壹下,如果沒有狗繩絆倒老人,老人會死嗎?老人的死和狗經理沒有關系嗎?
顯然不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動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狗主人沒有過錯,也要對自己的狗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本案顯然不能認定為刑事案件,只能說是意外事故,所以不能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