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壹是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五千元以上的;二是在內陸水產種質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五百元以上的;三是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第四,在禁漁區非法捕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