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指定子女做監護人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老年人自願指定監護人贍養自己,且對生活沒有傷害的,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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