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意思是小學生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只是證明力有區別。只要他們的證言與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相稱,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小學生只要知道案件事實,與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稱,適合待證事實,就可以作為證人,其證言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具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