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