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當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