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實行寬嚴相濟的原則。刑法對行為生效前未經過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沒有溯及力,但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與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舊法)相比量刑較輕,則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 *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