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壹、男女同居(即男女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開始於1994年2月1之前;
二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三。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
離婚後以夫妻名義生活是事實婚姻嗎?
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夫妻離婚後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視為事實婚姻;
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夫妻離婚後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所以離婚後以夫妻名義生活不屬於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