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 * *,壹方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有撫養能力的另壹方共同生活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