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16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