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向用人單位投訴,索要離職證明。\ x0d \ x0d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出具離職證明。\ x0d \ x0d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0d\勞動者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x0d\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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