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款的壹倍。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壹賠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