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3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