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煽動或者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代替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幹涉結婚、吸煙自由的;2.煽動或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司法制度的實施;3.煽動、脅迫群眾幹預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煽動、脅迫群眾抗拒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5.指使或者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國家法律文書以及人民幣的;6.侮辱或者脅迫群眾將其他民族或者信仰的人趕出居住地,或者幹擾他人生活、生產、經營的;7 .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之四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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