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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的範圍是什麽?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聯合體在《招標投標法》中的表述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兩部法律對財團有不同的表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聯合體範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的範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這主要是由於《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的定義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招標投標法》將投標人定義為:“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以《政府采購法》把聯合體的範圍限定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招標投標法》把聯合體的範圍限定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以壹線人員在實踐中要註意這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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