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血,保護血液資源,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和醫療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將臨床用血管理作為醫療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並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