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上訪多是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為了表達意願,通過法律途徑,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提交的文件。是群眾表達態度的壹種方式。訴狀的內容只是說明當事人(包括被告人或被害人)通常給別人留下的印象,但法院判決最重要的依據是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據。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
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新組織,稱為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