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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

法律主觀性:

食品安全責任制包括: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2.食品安全檢查制度;3.糧食采購管理制度;4.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5.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6.食品儲存衛生管理系統。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下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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