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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兩個合同條款的沖突?

法律主觀性:

協商不成的,先按《民法典》規定解釋,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起訴。根據規定,合同文本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且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所用文字推定為意思相同。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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