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或者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發證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