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當地人民政府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暴發、險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的消除和處理。林業經營者應當在政府的支持和指導下,在其經營範圍內防治林業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