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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臨時建築使用壽命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臨時建築必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使用年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在批準期限後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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