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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護理分隊的機構設置

法律解析:公安局監控留置看護支隊,主要負責監控留置場所留置對象的安全看護。護理任務期間,市紀委、市監委領導主要執行調查組和案管中心的指示,與案管中心共同履行對護理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監督、檢查和考核職責;非護理任務期間,接受護理分隊安排的相關工作調度、學習培訓和訓練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省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時,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和中國監察委員會備案。采取留置措施後,除非妨礙調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的單位或者家屬。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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