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在立法上采取“民商分離”的原則。這六部法律包括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1929之後,在立法上采取了“民商合壹”的原則。六法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後者是學界的主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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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世界有兩大法系:以英美為代表的海洋法系;大陸法系以法國、德國為代表,日本、中國當時的“六法”都屬於它。
《六法全書》作為治民的法律體系,曾多次督促各省市政府印發各區、鎮、鄉公所、公教育廳、電影院、報紙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