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誤入港灣、江河支流受傷、擱淺、被困的水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由其采取緊急救助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助條件的單位采取緊急救助措施,並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當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在捕撈作業中誤捕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