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雜物著火,損失壹般由火災責任人和堆放雜物的人承擔;並且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公共走廊是建築物的公共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業主無權擅自堆放雜物。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