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有關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