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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規定

法律條款

憲法: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施工中,溝渠、水井、洞穴沒有覆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移動覆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壞道路窨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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