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十二條用電人不得危害供電和用電安全,擾亂用電秩序。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危害供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供電,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