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條漏電保護器的設計和制造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凡執行企業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第五條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技術文件、工藝、設備、生產環境條件、質量檢驗手段、管理制度和售後服務措施。
第六條生產企業經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後,應當辦理產品認證手續,並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授權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