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是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壹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解除錄用通知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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