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壹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糾紛。爭議的範圍小,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此類糾紛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但如果情況復雜,權屬爭議影響較大,處理後會涉及登記發證。因為鄉鎮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該由縣人民政府處理。但是,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