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與特別法有沖突時,以特別法為準。
2.在不同層級、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之間,下級法律規範與上級法律規範發生沖突的,應當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優先適用上級法律規範。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
新法生效後,相應的舊法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