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也明確提出,要根據人民警察區別於其他公務員的性質和特點,建立人民警察的管理體制和保障機制。按照職務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進行分類管理。適應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落實人民警察生活水平“高於地方、略低於部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保障制度。完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風險保障制度。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