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責任的,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結束前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機構應當將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從上面提到的法律規定來看,旅客不僅可以在出行前要求退款,還可以在出行過程中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款!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收集相關證據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