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壹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應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