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履約保證金利息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或者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