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

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

新修訂的《律師法》對原律師的調查取證要求“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補充規定: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或者承辦法律事務。

  • 上一篇:意思表達缺陷
  • 下一篇:請沒有安保資質的物業公司承擔法律風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