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律師法》對原律師的調查取證要求“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補充規定: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或者承辦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