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延期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