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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權益的後果

律師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權益的後果是,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初次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較輕,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兩次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後果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多次發生,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停工三個月以上,開工不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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