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