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刑事案件至少會見五次,即接受委托後第壹次會見、移送審查起訴後第二次會見、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第三次會見、開庭前壹次會見、開庭後壹次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